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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产生,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实施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执行本规范。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相应能力承揽工程。
外埠来陕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除接受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政府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不可擅自降低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施工、质量规范,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的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做到通道畅通、间距适中、标志醒目、工艺流程安排得当,人流、物流顺畅,便于出现事故时应急救援及人员撤离。现场施工时,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结构,确需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对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筑物,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和环保要求。禁止装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持相关资料到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或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施工单位规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所承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由于违章所造成的事故苗头、隐患应当及时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并计入生产成本。对于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出现事故时的应急处理办法。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可以安排副职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为所管辖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新工人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
4、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5、经常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6、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救。
8、完成企业主要责任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作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填写记录,整理档案等;
2、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计划安排,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3、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4、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督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正确使用,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行为。
6、对安全设施进行布置安排,定期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组织对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8、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各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两个或多个企业联合承包工程时,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用电属于临时用电,存在临时性,露天性,移动性,给用电安全带来不可避免的不利因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电应注意事项:
1、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相线、N线、PE线颜色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任何情况下颜色标准,禁混用和相互代替。
2、采用三级配电,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4、现场与外电路共用同一供电开关时,电气设备的接零接地保护必须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一切电务,应由专业电工完成。使用配电箱应按要求材质、尺寸、配置制作,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0.8~1.6m。配电箱应定期保护检修。
第二十九条:施工人员应遵守以下用电常识:
1、现场电线电缆应架空,不允许乱拉、乱踩、室内更应注意防浸水、漏电。
2、工地及生活房间禁止使用电炉。
3、电力工具应消除漏电隐患。
4、严禁在开关、插座上乱搭接,电路跳闸应由电工处理,严禁用铜丝作保险丝,电气连接应规范可靠。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视施工现场规模,建立消防组织及义务消防队,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作出防火技术方案。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重大防火源辨识。
2、实用型防火技术措施。
3、临时灭火及疏散设施配备。
4、消防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如下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每日巡查交接班制度。
6、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制度。
第三十三条:施工队伍进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1、防火、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尽量减少可燃物的堆放,必要时应设置中转库房,专人专管。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装饰垃圾及时清理、外运。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现场,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与潜伏火灾类型相匹配。配置数量可参见国家标准定。但每个施工场所最少有两具灭火器。
第三十六条:室内使用油漆及有机溶剂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材料施工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现场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第三十七条: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及时清理。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尤其对切割熔渣在确认无火灾隐患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去。
第三十八条:工地临时办公用房及宿舍,当采用金属夹心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满足对面积、层数、间距、疏散距离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不得遮挡、破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拆除、随意变更建筑的防火分隔、疏散等设施;不得占用、阻塞疏散通道、楼梯间等逃生设施。
第六章  环保管理及机具安全
第四十条: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严禁噪音扰民;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并做到及时清运。
禁止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居民区内,或者在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震动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作业。
第四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具和施工工艺。
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具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电锤、电钻、电动工具使用时
1、查电源线有无破损、机壳有无漏电。
2、使用按说明规定,严禁去掉防护罩。
第四十三条:对空气压缩机使用前先查润滑油是否在壳内面线高度,旋转方向应与机壳标明方向一致,以免造成设备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电焊工属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电焊机,使用时必须双线一同到位,零线不得借用其他金属材料代替,为确保电压降在4伏以内,软线较长时应加大二次线的截面。电焊机应防潮、防雨、防漏电。
第四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三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保护和防范用品。
第七章  救援机制与保险
第四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依工程性质,施工特点,周边环境,危险源大小和事故隐患,制定简单可行的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设备和物料,起到迅速遏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救。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并快速取得消防和医疗救助,冷静果断处理,防止二次伤害,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领导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县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消防、公安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第四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除应遵循实施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外,还应当为从事高空、高温等危险作业岗位的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意外责任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2013年 7 月 1 日起试行。
发表时间:〖2015/4/18〗    浏览次数:〖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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